第八条

有效

省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档案工作,负责全省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计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