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档案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并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依法提供利用工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通过编写村史村志、陈列展示等方式,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