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并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依法提供利用工作。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通过编写村史村志、陈列展示等方式,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