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档案条例/第六章 档案安全风险防范第四十八条有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档案移交接收网络以及系统环境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保密等规定。电子档案不具备在线移交条件的,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应当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并确保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长期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