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档案条例/第六章 档案安全风险防范第四十七条有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配备防火、防盗、防水、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防有害生物以及温湿度调控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保障各种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行,确保档案的安全。发现档案可能损毁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