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档案条例/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四十二条有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并保证档案数字化成果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已经实现数字化的,应当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向国家档案馆移交传统载体档案时,应当同步移交档案数字化成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文字、语音、图像识别工作,加强档案资源深度挖掘和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