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档案条例/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四十三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档案馆应当在接收电子档案时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检测,合格后方可接收,并采取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证电子档案在长期保存过程中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可以为未到移交进馆期限的电子档案,提供保管服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