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档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宣传、史志、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档案公益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档案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