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提供档案保管场所,合理安排档案工作经费,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