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