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复制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