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档案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应当配备与其职责和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本馆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二)按照规定整理、保管档案;(三)向社会开放档案,并采取各种形式研究、开发档案资源,为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四)开展宣传教育,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和历史文化教育功能。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等其他各类档案馆,参照前款规定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