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应当配备与其职责和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本馆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二)按照规定整理、保管档案;

(三)向社会开放档案,并采取各种形式研究、开发档案资源,为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四)开展宣传教育,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和历史文化教育功能。

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等其他各类档案馆,参照前款规定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