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档案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一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档案,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制度规范;(二)指导本单位相关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三)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