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粮食生产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食生产,鼓励其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和现代化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多元、专业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面向粮食生产者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和引导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推进粮食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