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粮食生产第二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对产粮大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对产粮大县的利益补偿机制,提高粮食安全保障相关指标在产粮大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的比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