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粮食生产第二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金,支持粮食生产。落实国家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落实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业增效、粮食生产者增收,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生产者的指导和服务,引导种植优质、高产的粮食品种,提高粮食单产和效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