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食生产,鼓励其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多元、专业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面向粮食生产者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和引导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推进粮食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