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第七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全民健身工作,建立工间(前)操制度,遵循因地制宜、小型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每个工作日组织开展广播体操、八段锦等工间(前)体育健身活动。根据本单位的特点,提供场地,配置必要的健身设施、器材,举办职工运动会,开展各具特色的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