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每年八月八日国家全民健身日所在的周为体育宣传周。

在体育宣传周期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宣传,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赛事和展演、展示、咨询、体验等主题活动,提供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体育宣传周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