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公开赛事活动、场地设施名录、健身站(点)、健身指导人员、设施报修、投诉途径等相关信息,发布科学健身指南,为公众提供赛事报名、场地预约、运动分析和科学健身指导等综合服务,并保留线下赛事活动报名、场地预约、购票等服务渠道。鼓励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在全民健身服务领域的应用,提升全民健康服务保障水平。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