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在全民健身站(点)配备相应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传授健身技能,普及健身知识。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