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公共体育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管理单位不明确的,由公共体育设施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管理单位。受赠的公共体育设施,受赠单位为管理单位。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