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共体育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管理单位不明确的,由公共体育设施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管理单位。

受赠的公共体育设施,受赠单位为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