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体育设施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体育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居住区要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公共健身设施,纳入施工图纸审查,验收未达标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住宅区体育设施未达到建设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配建体育设施。不具备标准体育设施建设条件的,鼓励灵活建设非标准体育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民住宅区配套健身设施的用途。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