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服务制度;

(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

(三)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警示标志、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四)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