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二条有效物业服务人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者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