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已竣工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物业买受人承担;未交付的或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费的,减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