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河流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河道工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部门编制或者修改各类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