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同意。未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具体审查权限,可以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等要求,不得威胁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擅自改变水域和滩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确实无法避免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的,应当同时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