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整治、防汛抢险、维修养护、保洁、保护管理、生态修复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