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河流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河道工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

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部门编制或者修改各类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