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