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