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