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特点和村(居)民生活习惯,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