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庄区域面积、垃圾产生量、收运方式、经济条件和基层组织情况合理确定保洁人员数量和组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公共区域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村庄公共区域卫生整洁。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