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社会信用主体认为其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存储、披露或者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信用服务机构提出异议:(一)存在错误、遗漏信息的;(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