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社会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应当向社会信用主体提供相关服务。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