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原因造成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非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原因造成的异议信息,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核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核查回复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收到异议申请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

信用服务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和信息来源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