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十四条有效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噪声符合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防止噪声污染。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禁止在已竣工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室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