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噪声符合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防止噪声污染。

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禁止在已竣工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室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