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十三条有效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焚烧、填埋或者以其他违法方式排放。对暂时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避免危险废物泄漏、遗失或者非法转移,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