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委托开展移动探伤的单位应当确保移动探伤行为依法进行,并负管理责任。

从事移动探伤的单位应当在开始作业十日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对移动探伤源建立实时定位跟踪系统。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