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焚烧、填埋或者以其他违法方式排放。对暂时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避免危险废物泄漏、遗失或者非法转移,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