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依法委托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无主的工业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