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有关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应当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产业园区的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