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声环境功能区划等环境功能区划,经依法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