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有关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应当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产业园区的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