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