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及区(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规划,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环境质量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