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及区(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规划,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环境质量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