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