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